为整合基层办案力量,切实解决审理人员不足的问题,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之间的交流,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案件质量,现结合实际,决定在全区纪检监察机关成立案件交叉审理工作组,对案件实行交叉审理。
一、案件交叉审理工作小组分组
第一组:朱乃群、王玉杰。主要负责审理夏集镇、派驻区财政局纪检监察组、派驻区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审查调查的案件。
第二组:李辉、岳丹、詹同山。主要负责审理焦岗湖镇、派驻景区管理处纪检监察组、派驻区工委办纪检监察组审查调查的案件。
第三组:王婷婷、牛传付、刘虎。主要负责审理毛集镇、派驻区城建局纪检监察组审查调查的案件。
二、案件交叉审理工作小组职责
1.各镇纪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在案件审查调查终结后,将审查调查卷装订后报区纪检监察工委案件审理室,填写《交叉审理案件呈批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区纪检监察工委案件审理室根据各案件交叉审理工作小组分工或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案件交叉审理工作小组负责案件审理工作。审理工作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案件交叉审理工作小组可向区纪检监察工委案件审理室申请延期,一般延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案件交叉审理工作小组负责对案件进行事实认定、证据鉴别、定性量纪、条规适用、程序把关、起草审理文书等审理工作,并依据党纪条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对案件提出审理意见,报区纪检监察工委案件审理室审查,再转有关党组织或单位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作出处理。有关党组织对审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区纪检监察工委案件审理室再次复审。
3.由案件交叉审理工作小组审理的案件,被审查调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作出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或单位予以办理,原参与案件审理的人员予以回避,由区纪检监察工委案件审理室另行指定人员办理。
三、工作要求
1.依规依纪依法审理案件,严格遵守案件审理工作“二十四”字方针,用好党纪和国法“两把尺子”,强化工作责任,保障案件质量和处理效果。案件审理人员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并报区纪检监察工委案件审理室批准。
2.案件交叉审理工作小组独立审理案件,要正确行使定性量纪权,严格依据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审理建议,正确适用“从轻”“减轻”和“从重”“加重”处分规定,承办单位对审理意见不进行审议,移送单位不得向审理人员事先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3.案件交叉审理工作小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向与办案工作无关的组织和个人泄露案情。如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违反保密纪律的,视情况追究办案人员责任。